主要当事人2024年4月22日出售给新昌县**蔬菜摊的芹菜经抽样检验,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行政处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的情形,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对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七)项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从轻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拾元整(¥30.00);二、罚款人民币叁仟壹佰元整(¥3100.00)。以上罚没款合计叁仟壹佰元叁拾元整(¥3130.00)上缴国库。对于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索取并留存进货凭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