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7月14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6期)。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6期)
我局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3年第LT006、LT007期)涉及我区多家生产经营企业。现将本期处置完毕的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温州市鹿城区七都继武水果店销售的从他人处购进的香蕉,购进日期为2023年04月11日,经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发现其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温州市鹿城区七都继武水果店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没有履行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义务、没有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06月26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字[2023]797号”的行政处罚决定:鉴于当事人经营规模较小,属于浙江省规定的小食杂店, 且销售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数量较少,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32.4元,并处以罚款3000元,合计罚没款3032.4元,上缴财政。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温州市鹿城区松台陆秋平初级食用农产品店销售的从他人处购进的姜,购进日期为2023年05月02日,经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温州市鹿城区松台陆秋平初级食用农产品店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06月19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罚〔2023〕790号”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处罚款3000元,上缴财政。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温州市鹿城区南汇杨美荣蔬菜店销售的从他人处购进的茄子,购进日期为2022年04月03日,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发现其中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温州市鹿城区南汇杨美荣蔬菜店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06月30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罚〔2023〕825号”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七)项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 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处以罚款3000.00元,两项罚款共计人民币3020.00元,上缴国库,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温州市鹿城区藤桥朱魁蔬菜摊销售的从他人处购进的豇豆,购进日期为2023年03月23日,经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发现其中倍硫磷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温州市鹿城区藤桥朱魁蔬菜摊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七)项之规定;当事人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06月30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字﹝2023﹞841号”的行政处罚决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当事人的经营面积为10平方米,为小食杂店。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39元,罚款4000元。合计罚没款4039元,上缴财政。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给予警告。泛亚电竞 泛亚电竞app泛亚电竞 泛亚电竞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