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四川省彭州市顺香调味食品厂不合格蔬菜制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布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规定,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关于6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6年第122号)涉及我省的1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总局2016年第122号通告我省1批次不合格蔬菜制品,抽样单编号:GC1600400456;产品名称:小米辣;生产日期:2015年6月7日;规格型号:1.5kg/瓶;保质期:12个月;商标:文斌;被抽样单位:彭州市天彭镇文广调味品店;标称生产者:四川省彭州市顺香调味食品厂。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项目(检测值:0.16g/kg,标准值:≤0.1g/kg)。
2016年7月1日,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成都市局)收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及时向彭州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彭州市局)移交了该不合格产品的检验报告及相关材料。彭州市局迅速启动核查处置工作,于当日向当事企业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企业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
经调查,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2016年6月15日在彭州市天彭镇文广调味品店抽检由四川省彭州市顺香调味食品厂2016年6月7日生产的“小米辣”1批次产,该同批次产品共10件(6瓶/件、1.5kg/瓶),合计90公斤。
彭州市局于7月13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四川省彭州市顺香调味食品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并根据《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七条规定,彭州市局给予四川省彭州市顺香调味食品厂没收违法所得11.7元、没收不合格产品7件(6瓶/件),罚款15000元等行政处罚。彭州市天彭镇文广调味品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彭州市局给予彭州市天彭镇文广调味品店没收违法所得21.3元、罚款5000元等行政处罚。
经排查,该批次产品因生产企业小米辣浸泡时间不足就组织了生产,导致产品不合格。彭州市局责令生产企业四川省彭州市顺香调味食品厂加强原料整理,严格管理浸泡过程;注意生产卫生,严格区分各个环节,不能混乱。责令销售企业彭州市天彭镇文广调味品店加强进货查验,做好索证索票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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